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台灣雲康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景桓
被上 訴 人 蔡佳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佳樺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中華民國104 年9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 年11 月20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104 年11月26日寄存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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