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4年度,1025號
NHEV,104,湖小,1025,2016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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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湖小字第1025號
原   告 蔡碧鳳即太和環保水電行
訴訟代理人 黃萬濤
被   告 元利世紀匯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燕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03 年5 月8 日與被告簽訂公共機電設 備養護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承攬被告所屬社區大樓機 電養護作業,期限自103 年7 月1 日起至104 年6 月30日止 ,每月養護費用新臺幣(下同)1 萬2,000 元。然自103 年 10月起至104 年6 月期間之公共機電設備養護費10萬8,000 元、更新燈具費用580 元(B4F 逃生方向指示燈、避難方向 燈、小型懸吊燈具)及更換設備費用(A~ C棟地下樓梯廳感 應燈、人體感應器)2,940 元,共計11萬1,520 元;詎被告 僅於104 年7 月16日給付4 萬7,460 元,尚積欠6 萬4,060 元未為清償,屢經催討未獲致理。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報酬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6 萬4,06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為本社區原先之機電維護廠商,其主張上開 期間之機電維護費10萬8,000 元及更換零件費3,520 元,共 計11萬1,520 元,固為真正;然於103 年08月25日消防檢測 ,原告於進行緊急發電機啟動與ATS (自動轉換開關)功能 有載測試時,因操作不當,造成本社區地下室LED 燈管計93 支T8燒毀、安全梯內計68盞LED 燈泡燒毀而受損害(下稱系 爭事故),更換燈具損失即達6 萬4,000 元,更換工資亦須 約2 萬元,故於抵扣上揭損害後,伊於104 年7 月16日給付 扣抵後餘款4 萬7,460 元予原告,原告不得再為請求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查,兩造於103 年5 月8 日成立系爭契約,期限自103 年7 月1 日起至104 年6 月30日止,嗣原告於103 年08月25日進 行發電機有戴測試時,發生系爭事故。嗣被告扣抵因系爭事 故更換燈具之損害後,於104 年7 月16日給付原告報酬4 萬 7,460 元等情,有原告提出之世紀匯公共機電設備養護作業 機電養護合約書影本附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



104 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堪認為真正。四、本院之判斷: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報酬餘款6 萬4,060 元等語,被告則 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應審酌之爭點在於︰原告是否應負債務 不履行之損賠償責任?是否仍得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報 酬餘款?茲論述如下︰
㈠原告就系爭事故所致被告之損害,應負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 償責任︰
⒈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 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 條定有明文。 查,系爭契約係約定由原告為被告大樓進行機電養護作業( 完成一定之工作),而由被告給付報酬,核其性質,應為承 攬契約。復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 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 償。民法第277 條亦有明文。考以原告與被告簽訂系爭契約 ,承攬承攬被告所屬社區大樓機電養護作業工作,於履約過 程自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本於專業知識及能力執行 工作,倘有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於履約過程致為不 完全給付,使被告受有損害,被告自得請求原告負損害賠償 責任。
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固有明文。惟按事實有常態與變態 之分,其主張常態事實者無庸負舉證責任,反之,主張變態 事實者,則須就其所主張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86年 度861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核,以原告為專業機電維護廠 商,對於發電機有戴測試具備專業技術能力之情形以觀,當 以進行檢測操作時,包含燈具設施等相關設備均可正常運行 為常態事實,而以燈具設施發生異常全部燒損為變態事實。 參以系爭契約期滿,被告社區機電設備養護工作係由紘碩機 電工程維護有限公司接續承攬,該公司經理顏嘉宏證稱︰「 (問︰有無測試過發電機緊急切換設備?)有,大概是104 年10月份左右。」、「(問︰設備檢測如何進行?)把台電 端的電源關閉,模擬停電測試,發電機會啟動,啟動之後大 公的配電盤EMP 的ATS 會自動做切換,發電機的電就輸送到 跟大公電有關的設備。」、「(問︰發電機緊急切換測試社 區相關部分照明設施有無受影響?)沒有,沒有燈具損壞情 形。」、「當初我們承接大樓設施時候,因為太和機電之前 有過這問題,我們在承接時不敢馬上做測試,我們在這部分 會特別小心,…我們有發函給建商請當初崇友公司陪同我們



公司一起測試,…測試時照明設備都正常,只有調整發電機 停電及復電時切換時間拉長,怕時間太短發電機啟動電壓跟 台電復電時電壓造成設備有損害,只有這部分,其他沒有調 整。」、「(問︰就你專業所知,太和之前做測試時,發生 照明設備損壞問題原因可能在哪裡?)「我們有問過專業發 電機出廠廠商,有可能原因是台電三相電壓的N 相有故障, 會造成此問題,還有一個可能是發電機在切換時速度太快, 這兩問題機率比較大。當時就是擔心切換時間太短電壓變動 太大,所以才調整切換時間。」、「(問︰切換時間長短事 由誰決定?)當初設備使用手冊有說明,一般最適合是五分 鐘,一般我們正常在測試不會出況狀時間大概是2 到3 分鐘 左右。」、「(問︰建商交屋後他們在太和之前有無測試? )有,因為有紀錄。元利當初請第三方公證單位來做測試的 」、「(問︰就證人所知當時測試有無發生照明設備損壞問 題?)沒有。當初我們承接時我們有去詢問過委員會測試紀 錄,點交紀錄看來沒有問題。」、「(問︰請問證人當初太 和測試時台電並沒有停電,則三相電壓N 相是否應該算是正 常?)沒有臨時停電的狀況下,應該是正常,三相380 ,38 0V電壓,N 相是給設備用的電壓如電燈220 電壓等,全部都 是正常的。」、「(問︰社區燈管被燒壞事切換速度太快才 產生電流、電壓過高燈管燒損?)有可能。」、「(問︰調 整時間部分是一般保養廠商自己可以調整嗎?)一般不會去 調整,但是仔細的話要先去確定該不該調整的問題,如果保 養人員不會調整,保養人員檢查後會報公司,我們公司會請 會調整的人員去調整,這是我們公司會注意到的。」、「假 設沒有太和發生這問題,正常我們也不會去注意到調整問題 ,因為這是比較細節的,但是成為維護公司就要有注意責任 跟義務。如果是我們公司發生這問題,我們一定會負賠償責 任,不能主張免責。」等語。衡情,專業機電設備維護廠商 ,於進行相關設備檢測時,當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注 意檢測標的設備之環境設定條件,而為必要之調整,避免檢 測過程發生相關設施之毀損。而就原告承攬工作,檢測過程 發生被告社區燈具設施燒損之變態事實,原告又未能舉證證 明其已盡上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則就其履約過程所生 被告社區燈具燒損之系爭事故,自應認係屬可歸責於原告之 事由所致,原告自應對被告負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㈡原告之報酬餘款已經被告合法扣抵而不則再為請求︰ 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 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 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被告以上述燈具燒損之損害扣抵原告之承



攬報酬款項,性質上係屬行使抵銷權甚明。而本件被告主張 因系爭事故燈具燒損,受有更換燈具6 萬4,000 元之損失, 有其提出之統一發票、出貨單、支出證明單、產品檢修表等 影本附卷可稽,復計更換燈具工資之費用,顯已逾6 萬4,06 0 元;又,原告應就系爭事故對被告負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 償責任,業已析述如前,是則被告主張抵銷扣款,自屬有據 。經被告行使抵銷權扣款後,原告上述報酬餘款之請求權業 已消滅,自不得再為請求。
五、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萬4,06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調查,核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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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