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9號
原 告 何岳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地殯葬禮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
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
費7,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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