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5年度,55號
CLEV,105,壢簡,55,2016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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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55號
原   告 吳貴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珍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995,8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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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