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壢小字第1097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蔡宗翰
被 告 曾紫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叁仟零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陸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本件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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