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中壢簡易庭(刑事),壢秩聲字,104年度,13號
CLEM,104,壢秩聲,13,2016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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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壢秩聲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異 議 人 王立為
異 議 人 周曉偉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中壢分局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19日所為之處分(中警分刑社字
第000000000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104 年10月15日在桃園市 ○○區○○路00號5 樓,經警搜索查獲涉犯賭博,經移送機 關以中警分刑字第000000000 號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書) ,對異議人裁處罰鍰9,000 元,並沒入異議人王立為身上之 現金新臺幣(下同)153,700 元,及異議人周曉偉身上之現 金31,700元。惟異議人周曉偉當日僅是陪同異議人王立為前 往現場,並未參與賭博;異議人王立為捷威通訊行之負責 人,當天是因為接到張博鈞之邀請而前往現場,但其攜帶現 金153,700 元,是為支付手機之貨款予貨商,並非賭資;又 德州撲克之玩法乃是一次性於桌面上提出賭資,而不能於其 間加入任何賭注,故賭資應僅限於桌面上之款項,而不及於 其他異議人身上之現金,移送機關將異議人周曉偉之31,700 元及異議人王立為之153,700 元認定為賭金並予以沒入,顯 係違誤,爰聲明異議云云。
二、異議人周曉偉部分:
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 起5 日內聲明異議;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 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5條第1 項、第57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 處分書業於104 年10月23日經原處分機關送達予異議人周曉 偉收受,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 憑,而異議人周曉偉遲於104 年10月30日始具狀聲明異議, 顯已逾期,其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且無從命補正,自應 予駁回。
三、異議人王立為部分:
㈠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者,處新臺幣9 千元以下罰鍰。左列之物沒入之:一、因違 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二、查禁物。供違反本法行為 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84條、第22條第1 項、第3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 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 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57條第2 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異議人王立為有參與賭博,且警方於其身上扣得賭資 153,700 元等情,業據異議人王立為於警詢中陳稱:我當時 在場,我正在打牌啊,我有參與這次的賭博等語明確(見本 院卷第51頁、第53頁),且有現場照片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可 證(見本院卷第117 頁至第124 頁),自堪予認定。異議人 王立為雖以該賭場玩的是德州撲克,僅以桌上之籌碼為賭資 等語置辯,然查,系爭賭場之籌碼發放方式,乃無須事先以 現金兌換,而是在賭客上桌後,即直接發放等情,業據郭鵬 程於警詢時陳稱:我說要換10,000元的籌碼後就去上廁所, 回來籌碼就擺在我桌上等語(見本院卷第30頁)、曹順華於 警詢時陳稱:我坐上賭桌後荷官就拿了5,000 單位的籌碼等 語(見本院卷第34頁)、熊廷翰李宗奇於警詢時陳稱:我 坐上桌就有人拿籌碼給我了等語(見本院卷第42頁、第68頁 )、黃昕睿柯純琥於警詢時陳稱:我說拿20,000元的籌碼 ,他就拿20,000元的籌碼給我等語(見本院卷第64頁反面、 第90頁)、陳傑於警詢時陳稱:我到的時候葉盈鍾就自動給 我30,000元的籌碼等語(見本院卷第82頁反面)明確,足證 系爭賭場之運作,乃是先發放籌碼,待賭博結束後,再與賭 客兌換現金,則籌碼既非賭客事先兌換所得,且有隨時增加 籌碼之可能,自難認定賭資僅限於賭桌上之籌碼;且依常情 推斷,異議人王立為當天既是要到賭場賭博,自應準備相當 之現金以備支付賭金,故足認其當天所攜帶在身上之現金 153,700 元,即是欲於供賭博之用;又異議人王立為雖辯稱 其身上之現金153,700 元係為支付手機款項予貨商等語,然 其並未提出任何請款單或訂單記錄以茲證明,是認異議人王 立為此部分之所辯亦不可採。綜上,足認移送機關於異議人 王立為身上所查扣之現金153,700 元,自屬供賭博行為所用 之物,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予以沒入,是本件聲明異議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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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