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調字,105年度,12號
SJEV,105,重簡調,12,2016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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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調字第12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薛洋子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欄二所示資料,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 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㈢訴訟事件。㈣應為之聲明或陳 述。㈤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3、4、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應補正:
㈠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及484建號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 動索引及該所有權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 ㈡相對人姓名、住居所,各該相對人就前項不動產之潛在應有 部分並按補正後之當事人人數提出起訴狀及繕本。 ㈢提出足供認定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及484建號建物交 易價額之資料(如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相關資料 或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本院可代為囑託崇德不動產估價師 事務所鑑定,費用約為新台幣叁仟伍佰元,請具狀或致電書 記官代為發文)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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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