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謝隆勝 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四二號 法定代理人 席時濟 住台北市○○○路○段二四二號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 律師 住台中縣豐原市○○路一三三號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吳蕙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B書記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