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4年度,1559號
SJEV,104,重簡,1559,2016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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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559號
原   告 陳今漢
被   告 鑫豐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景興
被   告 張麗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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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豐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