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559號
原 告 陳今漢
被 告 鑫豐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景興
被 告 張麗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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