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4年度,1490號
SJEV,104,重簡,1490,2016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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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490號
原   告 汎宇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芝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佩娟、顧重報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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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汎宇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