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490號
原 告 汎宇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芝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佩娟、顧重報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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