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476號
上 訴 人 許永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4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0萬6,1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