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4年度,1476號
SJEV,104,重簡,1476,20160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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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476號
上 訴 人 許永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4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0萬6,1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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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