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4年度,1251號
SJEV,104,重簡,1251,2016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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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251號
原   告 黃銘章
訴訟代理人 黃月玲
被   告 松一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村
被   告 李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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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一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