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六七四號 原 告 日商‧哈曼股份有限公司(株式會社 ) 法定代理人 山中忠夫 被 告 多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己歿 法定代理人 李義正 被 告 多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住台北市○○○路一六八號十五樓 被 告 丁○○○(戊 被 告 丙○○(戊○ 被 告 庚○○○(戊 住台北縣土城市○○里○○鄰○○ 被 告 甲○○(戊○ 被 告 乙○○(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吳蕙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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