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4年度,862號
FSEV,104,鳳補,862,2015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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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862號
原   告 李俊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志鵬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房屋之價值為準
,依本院囑託塗銷不動產查封及辦理移轉登記函,該房屋之價值
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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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