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842號
原 告 鄒正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進福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依據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
費之二分之一,經扣除暫免繳納部分後應徵500 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