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821號
原 告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訴訟代理人 林蘊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龔沛寧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6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