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4年度,788號
FSEV,104,鳳補,788,2015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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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788號
原   告 直航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純
訴訟代理人 蔡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向信旭管甫勛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7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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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直航聯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