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4年度,690號
FSEV,104,鳳簡,690,20151203,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6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德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政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4 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445,800 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
,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