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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4年度,581號
FSEV,104,鳳簡,581,2015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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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581號
被   告 富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劍諺
法定代理人 蔡沛容
上列被告與原告茂溢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於訴訟進行中雖
曾提出以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蔡劍諺蔡沛容個人委任侯美嬙
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惟本件當事人應為被告富閏有限公司,應
以公司名義委任訴訟代理人,尚無從以法定代理人個人名義委任
訴訟代理人代之。爰命被告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以公
司名義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到院,若未能補正,即視為被告
公司未曾委任訴訟代理人。又被告公司雖經撤銷登記,惟依公司
法第第26條之1 準用同法第25條規定,撤銷登記之公司,於清算
範圍內,視為尚未撤銷登記,故撤銷登記之公司法人之人格於清
算之範圍內仍然存續,仍應以公司名義為法律行為,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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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