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9年度,580號
TCDM,89,附民,580,200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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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八0號
  原   告 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街二三巷二三之一號
  法定代理人 洪鴻麟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中簡上字第二六二號違反著作權法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鄭文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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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