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八0號
原 告 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街二三巷二三之一號
法定代理人 洪鴻麟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中簡上字第二六二號違反著作權法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鄭文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