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
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補字,104年度,41號
FSEV,104,司鳳補,41,2015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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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鳳補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金聰字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美靜李傳吉間因給付補償金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4,100,000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 2,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
  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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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