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4年度,50號
KSBA,104,訴,50,2015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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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0號
原 告 鄭和泰
吳宗育
史俊庭
      楊政翰
      林興壽
      林浩森
      吳泓德
      吳忠南
      華民鳳
      陳素惠
吳雀惠
      曾南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蔡易廷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陳偉德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
參 加 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代 表 人 黃榮慶
訴訟代理人 林志憲
龔國禎
李佳穎
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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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