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0號原 告 鄭和泰 吳宗育 史俊庭 楊政翰 林興壽 林浩森 吳泓德 吳忠南 華民鳳 陳素惠 吳雀惠 曾南逢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蔡易廷 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代 表 人 陳菊訴訟代理人 陳偉德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參 加 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代 表 人 黃榮慶訴訟代理人 林志憲 龔國禎 李佳穎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 彥 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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