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4年度,245號
KSBA,104,訴,245,2015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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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張世煌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45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
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
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凃 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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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