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ОО號 原 告 E○○ 甲宇○ 甲B○ M○○ 甲H○ 癸○顯 F○○ l○○ 戊○○ 甲巳○ L○○ 甲I○ K○○ 甲壬○ 未○○ 黃○○ 甲黃○ 丙○○○ 甲午○ h○○ u○○ a○○ 壬○○ m○○ C○○ 天○○ 甲甲○ S○○ U○○ Q○○ 午○○ 甲卯○○ 寅○○ o○○ 甲寅○ 酉○○ i○○ 甲乙○ 甲辛○ 甲F○ 甲未○○ 宇○○ A○○ 甲D○ G○○ k○○ s○○ 癸 ○ 甲天○ 丑○○ 甲亥○ 巳○○ b○○ 乙○○ I○○ g○○ H○○ 甲子○ 甲G○ 戌○○ B○○ x○○ v○○ 甲E○ 甲C○ 甲A○ 甲酉○ w○○ T○○ 甲辰○ 甲丑○ 甲丙○ e○○ 甲己○ V○○ 宙○○ 亥○○ 甲丁○ N○○ 甲K○ 甲癸○ O○○ 甲庚○ Z○○ 丁○○ 庚○○ 辛○○ 子○○ 卯○○ 申○○ 玄○○ K○○ P○○ R○○ X○○ c○○ d○○ j○○ n○○ p○○ t○○ 甲○○ y○○ z○○ 林楊金 楊曾秀 甲宙○ 甲J○ 羅惠珠 甲L○ 甲申○ 被 告 J○○ W○○ f○○ 地○○ 己○○ 辰○○ 甲玄○ r○○ q○○ Y○○ 台灣省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彰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其中被告J○○、W○○於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二八二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後附之原告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一、二)。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 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 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 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 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二、經查:(一)被告J○○、W○○被訴詐欺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且於前揭刑事辯論終結前提起自訴之原告僅E○○、H○○等二人,至於其他 原告(不含後述(二)之原告)並未提起本件刑事自訴。(二)又八十八年度自 字第一二八二號之刑事案件,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業經本院辯論終結,而原 告丁○○、庚○○、辛○○、子○○、卯○○、申○○、玄○○、K○○、P○ ○、R○○、X○○、c○○、d○○、j○○、n○○、p○○、t○○、甲 ○○、y○○、z○○、D○○○、甲戊○○、甲宙○、甲J○、羅惠珠、甲L ○、甲申○等人(下稱甲申○等人),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始向本院提起 本件訴狀(如附件二),有本院收件章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原告E○○、 H○○等二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 以駁回。其他原告(扣除甲申○等人)並未提起前揭刑事訴訟,則屬起訴不合法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予以駁回。另在本院辯論終結後,始提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甲申○等人之原告,則亦屬起訴不合法,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予以駁回。是以本件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隨之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 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 進 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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