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9年度,400號
TCDM,89,附民,400,200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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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ОО號
  原   告 E○○
        甲宇○
        甲B○
        M○○
        甲H○
        癸○顯
        F○○
        l○○
        戊○○
        甲巳○
        L○○
        甲I○
        K○○
        甲壬○
        未○○
        黃○○
        甲黃○
       丙○○○
        甲午○
        h○○
        u○○
        a○○
        壬○○
        m○○
        C○○
        天○○
        甲甲○
        S○○
        U○○
        Q○○
        午○○
       甲卯○○
        寅○○
        o○○
        甲寅○
        酉○○
        i○○
        甲乙○
        甲辛○
        甲F○
       甲未○○
        宇○○
        A○○
        甲D○
        G○○
        k○○
        s○○
        癸 ○
        甲天○
        丑○○
        甲亥○
        巳○○
        b○○
        乙○○
        I○○
        g○○
        H○○
        甲子○
        甲G○
        戌○○
        B○○
        x○○
        v○○
        甲E○
        甲C○
        甲A○
        甲酉○
        w○○
        T○○
        甲辰○
        甲丑○
        甲丙○
        e○○
        甲己○
        V○○
        宙○○
        亥○○
        甲丁○
        N○○
        甲K○
        甲癸○
        O○○
        甲庚○
        Z○○
        丁○○
        庚○○
        辛○○
        子○○
        卯○○
        申○○
        玄○○
        K○○
        P○○
        R○○
        X○○
        c○○
        d○○
        j○○
        n○○
        p○○
        t○○
        甲○○
        y○○
        z○○
        林楊金
        楊曾秀
        甲宙○
        甲J○
        羅惠珠
        甲L○
        甲申○
  被   告 J○○
        W○○
        f○○
        地○○
        己○○
        辰○○
        甲玄○
        r○○
        q○○
        Y○○
        台灣省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彰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其中被告J○○、W○○於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二八二號詐欺等案件,經
原告對被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後附之原告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一、二)。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 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 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 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 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一)被告J○○、W○○被訴詐欺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且於前揭刑事辯論終結前提起自訴之原告僅E○○H○○等二人,至於其他 原告(不含後述(二)之原告)並未提起本件刑事自訴。(二)又八十八年度自 字第一二八二號之刑事案件,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業經本院辯論終結,而原 告丁○○庚○○辛○○子○○卯○○申○○玄○○K○○、P○ ○、R○○X○○c○○d○○j○○n○○、p○○、t○○、甲 ○○、y○○、z○○、D○○○、甲戊○○、甲宙○、甲J○、羅惠珠、甲L ○、甲申○等人(下稱甲申○等人),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始向本院提起 本件訴狀(如附件二),有本院收件章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原告E○○H○○等二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 以駁回。其他原告(扣除甲申○等人)並未提起前揭刑事訴訟,則屬起訴不合法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予以駁回。另在本院辯論終結後,始提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甲申○等人之原告,則亦屬起訴不合法,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予以駁回。是以本件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隨之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 進 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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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