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睿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4 年11月6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4 年11月2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於104 年11月16日 寄存送達,經10日生送達效力),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 1 份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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