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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4年度,2156號
KSEV,104,雄補,2156,2015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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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156號
原   告 大立奇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秀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前聲請對被告顏水文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3,2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併於上開期限內提出準備書狀,書狀及所附證物均須
  附繕本,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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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