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142號
原 告 元信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光復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潤有限公司等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858 元,應徵裁
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61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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