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055號
原 告 萬泰交通安全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妤
原告因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國登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745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
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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