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002號
原 告 陳許春枝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捷盛砂石有限公司、
蘇俊偉發支付命令,惟捷盛砂石有限公司、蘇俊偉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0,000 元,應繳裁判費82,1
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1,6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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