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4年度,2002號
KSEV,104,雄補,2002,2015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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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002號
原   告 陳許春枝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捷盛砂石有限公司
蘇俊偉發支付命令,惟捷盛砂石有限公司蘇俊偉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0,000 元,應繳裁判費82,1
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1,6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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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盛砂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