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964號
原 告 鈺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如純
原告因請求給付烤漆費用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華一鋼鐵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華一鋼鐵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798 元,應繳裁判費1,11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 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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