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942號
原 告 東京線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文辰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47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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