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4年度,1933號
KSEV,104,雄補,1933,2015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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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93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黃鈺茜邱秀維發支
付命令,惟黃鈺茜邱秀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74,015 元,應繳裁判費4,0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
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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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