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93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黃鈺茜即邱秀維發支
付命令,惟黃鈺茜即邱秀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74,015 元,應繳裁判費4,0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
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