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尾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4年度,1915號
KSEV,104,雄補,1915,2015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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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915號
原   告 高登意象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啟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詩華國際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43元,應繳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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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登意象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意象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詩華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