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4年度,2098號
KSEV,104,雄簡,2098,2015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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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凃淑緞
被   告 張晁維即張項軒
      張源龍
      邱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雄簡字第209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4 年12月2 日上午10時2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4
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曾建豪
  書 記 官 卓榮杰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零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簽訂之放款借據約定以本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被告復未聲請移轉管轄,揆諸前揭法文 ,本院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張晁維即張項軒(下稱被告張晁維) 於民國98年4 月28日邀同連帶保證人即被告張源龍邱玉鳳 陸續向伊申辦學生就學貸款,借款本金新臺幣476,378 元, 依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為 開始償還日期,而被告張晁維於101 年6 月畢業,依約應自 102 年7 月1 日開始還款,詎被告張晁維自103 年10月1 日 起即未為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現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 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 、郵匯局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及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 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 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 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卓榮杰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5,070元
合計 5,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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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