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涂俊斌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盧玉華
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律師
湯東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高
雄簡易庭民國104 年1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