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4年度,2057號
KSEV,104,雄小,2057,2015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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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盧光照
被   告 謝長發即謝協成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雄小字第2057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4日上午9 時1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
同年12月22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奕帆
  書 記 官 郭南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郭南宏
法 官 陳奕帆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郭南宏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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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