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事聲字,104年度,30號
KSEV,104,雄事聲,30,2015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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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事聲字第30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蔡政璜
上列抗告人因與林艷雀間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對
於民國104 年11月3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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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