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高雄簡易庭(民事),司雄調字,104年度,874號
KSEV,104,司雄調,874,2015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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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雄調字第874號
原   告 賴松本 
原   告 賴玉香 
原   告 黃賴玉珍
原   告 賴玉梅 
原   告 賴靜枝  高雄市○○區○○街000號7樓
原   告 賴彥維 
原   告 賴雅芬 
原   告 賴虹伊 
原   告 賴燕樁 
前列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國城律師
被   告 曾賴安妹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 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 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 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 5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因被繼承人賴徐添妹於民國96年1 月20日死亡,其 遺有中華郵政美濃中壇分部之定期儲金存單「整存整付」號 碼:00000000、「分期付息」號碼:00000000、「分期付息 」號碼:00000000、0-00000000等計新台幣93萬元,由原告 與被告共同繼承,爰請求分割上開遺產,核屬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3 項第6 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 條前段規 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2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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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