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簡字,104年度,19號
MKEV,104,馬簡,19,20151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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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馬簡字第19號
上 訴 人 鄭雋孜(李孟芳之繼承人)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
12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82,6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澎湖縣馬
公市○○里○○○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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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