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馬簡字第84號
原 告 林僑榛(原名林鳳芬)
余謙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律師
被 告 金德瑞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安臻
訴訟代理人 葉耀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2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判決主文第四項第二行「按月於每期屆滿時給付原告余謙和」之記載,應更正為「按月於每期屆滿時給付原告林橋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漏寫,依據 前述規定,應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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