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4年度,465號
FYEV,104,豐補,465,2015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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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465號
原   告 古智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昆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
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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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