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04年度,658號
FYEV,104,豐小,658,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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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豐小字第658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吳雅琪
被   告 林貴鐘即林貴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貴川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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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