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04年度,282號
HLEV,104,花小,282,2015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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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小字第282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被   告 周雁翎
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雁翎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7,736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
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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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