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監宣字,104年度,748號
KSYV,104,監宣,748,201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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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748號
聲 請 人 陳盛慶 
應受輔助宣 陳福來  
告之人       
上當事人間輔助宣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定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輔助宣告人乙○○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之祖父乙○○於民國(下 同)103年8月27日發生車禍後,發生多重病徵,生活無法自 理,並患有失智症,雖延醫診治,仍不見起色,近日其為意 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能力,顯有不足 ,已達「輔助宣告」之程度,聲請對應受輔助宣告人為輔助 宣告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 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 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 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身心障 礙手冊、身心障礙證明、診斷證明書為證。參以本院於 104 年12月25日至醫院會同該院王興耀醫師調查應受輔助宣告人 精神狀況之結果,應受輔助宣告人對於詢問其姓名、年籍, 雖均確實回答我叫乙○○,61歲,惟對於數字計算如100減7 則表示不知道;暨鑑定人王興耀醫師陳明:「病患目前意識 清醒,定向力對人尚可,對時間尚可,但對地點欠缺,病患 近期記憶力受損,一再重述問題,但無法正確回答,抽象思 考能力缺損,計算能力缺損。」足認應受輔助宣告人意思表 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能力,顯有不足,已達 應受「輔助宣告」之程度,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另按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 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 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依民法第11 13條之1準用同法第1111條第1項之規定。查聲請人為受輔助 宣告人之長孫,有戶籍謄本可稽,為受輔助宣告人目前之主 要照顧者,應能善盡照顧養護本件受輔助宣告人之義務,並 對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處分善盡監督義務,且受輔助宣告人



之其他親屬亦同意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此有同意書附卷可 憑,本院認為由聲請人任輔助人,最能符合受輔助宣告之人 之最佳利益,選定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五、又法院為輔助宣告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對其財產仍具處分權 能,輔助人僅於民法第15條之2 第1 項等事件對於輔助宣告 之人行為具有同意與否之權限,本件輔助人無須開具財產清 冊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第97條,非訟 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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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