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4年度,746號
KSYV,104,家親聲,746,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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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746號
聲 請 人 李顧月嬌
      許衍南 
      許鄭昭儀
上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丙○○、丁○○○為未成年人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辦理被繼承人李明蒼(男,民國24年4月16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3年8月4日死亡)如附表所示遺產之分割相關事宜。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各負擔3 分之1 。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未成年人乙○○(下稱未成年人)父母雙 亡,由祖父母丙○○、丁○○○,外祖父母李明蒼、甲○○ ○,共同擔任監護人,惟李明蒼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4日 死亡,遺產中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未成年人代位繼承 其父之應繼分,現繼承人擬分割遺產,聲請鈞院准許聲請人 共同代理未成年人辦理李明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遺產分割 事宜等語。
二、按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 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 理人,民法第1098條定有明文;而民法第1098條第2 項所謂 「依法不得代理」係採廣義解釋,包括民法第106 條禁止自 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之情形,以及其他一切因利益衝突,法律 上禁止代理之情形而言。又監護人有數人,對於受監護人重 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依受監護人之 最佳利益,酌定由其中一監護人行使之,為民法第1097條第 2 項所明定,即監護人有數人時,監護權應共同行使;復對 照民法第1089條第2 項關於父母行使親權意思不一致,亦有 相同於民法第1097條第2 項之規定,顯然數監護人中之一人 或數人依法不得行使監護權之規定付之闕如,為法律漏洞, 基於監護權之共同行使與親權共同行使之相類似性,如監護 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依法不能行使監護權時,得類推適用民法 第1089條第1 項中段之規定,由他方行使之。經查: 未成年人乙○○因父母死亡,於101年4月28日由祖父母丙 ○○、丁○○○,外祖父母即李明蒼、甲○○○,共同擔 任監護人,嗣李明蒼於103年8月4日死亡,未成年人依法



代位繼承,與外祖父母同為繼承人等情,有戶籍謄本在卷 可按,足認屬實。
李明蒼業已死亡,未成年人之監護權應由聲請人丙○○、 丁○○○、甲○○○共同行使,惟甲○○○與未成年人同 為李明蒼之繼承人,就李明蒼之遺產分割而言,甲○○○ 未成年人利害相反,甲○○○如代理未成年人辦理遺產分 割相關事宜,依上開說明,為法所不許。
關於未成年人辦理李明蒼之遺產分割相關事宜,聲請人甲 ○○○依法不得代理,依民法第1098條第2項之規定,原 本應選任特別代理人,然未成年人之監護權目前由聲請人 3人共同行使,依上開說明,仍可由聲請人丙○○、丁○ ○○2人共同行使,無另行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 綜上,於該未成年人辦理被繼承人李明蒼之遺產分割相關 事宜,應由聲請人丙○○、丁○○○共同行使監護權,其 為本件聲請,核屬適格;至聲請人甲○○○就李明蒼之遺 產分割,與未成年人利害相反,其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次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 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 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項、 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未成年人代位繼承被李明蒼如附表所示之遺產,該部分遺 產之分割,性質上屬不動產之處分行為,應由未成年人之 監護人聲請本院許可,合先敘明。
本院審酌遺產於分割之前係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須待完 成遺產分割後,未成年人方得自主利用其繼承之遺產,現 全體繼承人既已協議分割遺產,有遺產協議書在卷足稽, 基於自主遺產可供未成年人教養所需之考量,堪認就未成 年人所繼承如附表之遺產為協議分割,應屬有利,從而, 聲請人丙○○、丁○○○所為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 准許。
又本院僅就性質為不動產之遺產,為遺產分割許可,至何 種分割方法符合未成年人之利益,應由聲請人丙○○、丁 ○○○依民法1100條之規定,本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妥為斟酌,並代理未成年人為意思表示,附此敘明。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0條第2項、第104條第3項、97條,非訟事 件法第2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彥伶
附表:
┌────────────────────────────────┐
│ 被繼承人李明蒼所遺不動產 │
├───┬─────────────────────┬──────┤
│ 種類 │ 坐 落 │ 權利範圍 │
├───┼─────────────────────┼──────┤
│ 土地 │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 │ 全 部 │
├───┼─────────────────────┼──────┤
│ 土地 │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 │ 全 部 │
├───┼─────────────────────┼──────┤
│ 土地 │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 │ 全 部 │
├───┼─────────────────────┼──────┤
│ 土地 │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 │ 全 部 │
├───┼─────────────────────┼──────┤
│ 土地 │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 │ u 全 部 │
├───┼─────────────────────┼──────┤
│ 土地 │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 │ 297/3000 │
├───┼─────────────────────┼──────┤
│ 土地 │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 │ 297/3000 │
├───┼─────────────────────┼──────┤
│ 土地 │ 彰化縣花壇鄉○○○段0000地號 │ 1/27 │
├───┼─────────────────────┼──────┤
│ 土地 │ 彰化縣花壇鄉○○○段0000地號 │ 1/3 │
├───┼─────────────────────┼──────┤
│ 土地 │ 彰化縣花壇鄉○○○段0000地號 │ 1/3 │
├───┼─────────────────────┼──────┤
│ 土地 │ 彰化縣花壇鄉○○○段0000地號 │ 1/3 │
├───┼─────────────────────┼──────┤
│ 房屋 │ 彰化縣花壇鄉○○村○路街000巷00號 │33333/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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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