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救字,104年度,375號
KSYV,104,家救,375,2015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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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救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蘇子倢  
法定代理人 楊雁之 
非訟代理人 葉美利律師
相 對 人 蘇晏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力支出程序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 語。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 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復為法 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 助,經該分會審查其資力符合該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 準及案情非顯無理由後全部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聲請人 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 審查表、審查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為形 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理由。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 揭規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靜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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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