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29號
CHDV,106,補,529,2017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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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陳蔡秀琴
代 理 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調解標的(即欲賠償金額)。
二、陳報被繼承人柳樹林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其繼承人為相對人
  。
三、依法繳足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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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