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補字,104年度,326號
KSYV,104,司繼補,326,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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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補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張清富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
  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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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