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4年度,177號
KSDA,104,簡,177,2015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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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77號
原   告 沈𣵛卿即沈姐姐早餐店
一、上列原告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
  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
  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二、又依原告起訴之意旨觀之,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原告應
  遵期補正被告為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並表明代
  表人姓名:鍾孔炤。原告並應提出補正後合於程式之起訴狀
  及其繕本或影本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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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