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46號
聲 請 人 吳宣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 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13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且於民國104年7月23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臺灣 導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13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 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4年7月23日刊登新聞紙 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臺灣導報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 於104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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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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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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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李鯤鐘 │吳宣楙 │彰化商業銀│9349-03-0241│54,200元 │103年7月10日 │KN5486109 │ │
│ │ │ │行大發分行│12-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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